谁有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放的管理规定? 急!急!急! 100
制度应明确临时排放的定义,并对临时排放的申请程序、临时排放的应对措施以及临时排放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制度应明确临时排放的定义,并对临时排放的申请程序、临时排放的应对措施以及临时排放的处理办法等内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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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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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细则当中有特别的声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办理的临时排放申报。
由于内容过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贴一下。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海市取3年)
(2)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这个限期地方之间有出入)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与新申领许可证相同。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地方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地方环保局审查 —→地方环保局作出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申报登记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请内容:(此为重点企业标准)
第八条 重点企业“年报”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格式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况,并预测下一年度排污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率情况;
3、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情况;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6、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业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
8、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第九条 重点企业“季报”须如实申报以下内容:
1、企业季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2、燃料种类、用量、含硫量等;
3、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总量、浓度、去向等);
4、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5、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6、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仅供参考!
细则当中有特别的声明, 其中包括你要求办理的临时排放申报。
由于内容过多,我只把你想知道的贴一下。
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上海市取3年)
(2)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海市取2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这个限期地方之间有出入)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与新申领许可证相同。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地方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地方环保局审查 —→地方环保局作出决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申报登记同步)。
例如上海市排污申请内容:(此为重点企业标准)
第八条 重点企业“年报”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格式如实申报上一年度污染治理情况,并预测下一年度排污情况, 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8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和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处理效率情况;
3、污染物委托处理处置情况;
4、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6、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7、下一年度企业排污情况及环保措施;
8、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第九条 重点企业“季报”须如实申报以下内容:
1、企业季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2、燃料种类、用量、含硫量等;
3、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总量、浓度、去向等);
4、企业排污监测报告;
5、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时的原因分析;
6、其它企业认为需申报的内容。
仅供参考!
天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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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天健创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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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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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一)排水申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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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归口管理应属环保部门,你做的这些都是要报道环保部门备案的,建议你直接询问当地的环保部门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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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矩松紧要求不一。
到直属的当地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管理相关的科室去咨询。
到直属的当地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管理相关的科室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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