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争议
本人在2006年在合众人寿购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一份,2008年因骨髓炎从左腿膝关节以上截肢。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重大疾病中(十二:肢体缺失: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
本人在2006年在合众人寿购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一份,2008年因骨髓炎从左腿膝关节以上截肢。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重大疾病中(十二:肢体缺失: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说本人不符合该条款的理陪条件而拒陪。2009年本人上诉至法院,结果一审败诉。现在准备上诉至中院。我的赔偿要求合理吗?望社会各界人士帮我认真斟酌该条款的释义。
合众保险公司说法是.需要两腕或两踝以上关节离断.而我是单踝和单膝的截肢.不在此列.一审法院也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合同的第十二条的释义."肢体缺失: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展开
合众保险公司说法是.需要两腕或两踝以上关节离断.而我是单踝和单膝的截肢.不在此列.一审法院也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合同的第十二条的释义."肢体缺失: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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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第十二条的释义."肢体缺失: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您的情况属于“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根据合同合众人寿应当赔付,不过小公司一般喜欢拖。以后买保险最好找大公司。
您的情况属于“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根据合同合众人寿应当赔付,不过小公司一般喜欢拖。以后买保险最好找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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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还不赔,一个踝关节和脚腕关节都失去了,总不能要求人家双腿都残废了才给赔吧...明显是不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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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要求合理,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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