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求高手!
A女和B男均为离异再婚,AB一起8年,均未领结婚证,第7年的时候A女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了女儿的名字,并且所有房款均为A女独自负担,不过在装修的时候B男出了5万负责部分装修...
A女和B男均为离异再婚,AB一起8年,均未领结婚证,第7年的时候A女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了女儿的名字,并且所有房款均为A女独自负担,不过在装修的时候B男出了5万负责部分装修。第8年他们领了结婚证。后来因为工作关系A女和女儿均在外地,房子由B男与其儿子独自居住。第十年,AB离婚,B觉得房子他也有一份,要求对半分,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实际上房产应该怎么分呢?因为房产证是A的女儿的名字,是不是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其女儿财产?还是需要还B男5万装修费?求高手!有追分!最好能附带相关法律条例!无比感谢!!
如果这几年都只有B男同他儿子住在房子里,所有水电气和物管费都是由A女支付,A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从5万装修费里抵扣这部分钱?另,那5万和这部分水电气、物管费,都未出示凭据。但是B男要挟A女,如果A女提出离婚他会有过激的行为,是不是也可以入禀法院强制先让他们搬出去,并不得骚扰A女? 展开
如果这几年都只有B男同他儿子住在房子里,所有水电气和物管费都是由A女支付,A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从5万装修费里抵扣这部分钱?另,那5万和这部分水电气、物管费,都未出示凭据。但是B男要挟A女,如果A女提出离婚他会有过激的行为,是不是也可以入禀法院强制先让他们搬出去,并不得骚扰A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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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补充:
3、楼上的观点,法律规定是有个前提的,就是《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才适用本规定分割财产。而根据你提供的第12条,请注意,那指的是“婚前一方财产”,而楼主说的是同居第七年才买的房子,如果是事实婚姻,男方就有权利分割好不好。所以嘛,还是有必要先分清楚女方在购房时双方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如果他们的同居生活开始于1986年3月15日之后,,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如果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男方也是可以分割的。在我看来,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男方都多少能得到房子的份额了。
5、“要求从5万装修费里抵扣这部分钱”:在这次离婚之前,都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物业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说的抵扣,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6、“如果A女提出离婚他会有过激的行为,是不是也可以入禀法院强制先让他们搬出去”:不可以,中国的法律还没有这样的规定,西方国家可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法院会批评教育,在你们离婚判决前,法院不会强制他搬走。
1、“AB一起8年,均未领结婚证”:
(1)首先这个问题需要知道他们再婚的确切时间,因为需要辨别他们的婚姻性质是哪种: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2)这个时间界限,就是94年2月。如果真的是事实婚姻,就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是同居关系,就按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来处理。
(3)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第7年的时候A女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了女儿的名字”:
(1)如果被界定为事实婚姻,那么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第七年购买的,如果双方结婚的时候或结婚之后都没有对彼此的财产约定归属,这个房子将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B有权要求分割。
(2)如果不是事实婚姻,就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返还彼此的花销。
(3)“第8年他们领了结婚证”:
1、如果他们领结婚证前不属于事实婚姻,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但装修费需要返还男方,婚姻关系从第八年开始起算。
2、如果他们领结婚证前属于事实婚姻,并且买房子的钱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受赠除外),那么房子有男方的份额。虽然第八年才领证,但婚姻从同居起已经成立。
3、楼上的观点,法律规定是有个前提的,就是《最高院财产分割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才适用本规定分割财产。而根据你提供的第12条,请注意,那指的是“婚前一方财产”,而楼主说的是同居第七年才买的房子,如果是事实婚姻,男方就有权利分割好不好。所以嘛,还是有必要先分清楚女方在购房时双方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
如果他们的同居生活开始于1986年3月15日之后,,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4、如果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男方也是可以分割的。在我看来,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男方都多少能得到房子的份额了。
5、“要求从5万装修费里抵扣这部分钱”:在这次离婚之前,都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物业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说的抵扣,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6、“如果A女提出离婚他会有过激的行为,是不是也可以入禀法院强制先让他们搬出去”:不可以,中国的法律还没有这样的规定,西方国家可能有类似的规定。中国法院会批评教育,在你们离婚判决前,法院不会强制他搬走。
1、“AB一起8年,均未领结婚证”:
(1)首先这个问题需要知道他们再婚的确切时间,因为需要辨别他们的婚姻性质是哪种: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2)这个时间界限,就是94年2月。如果真的是事实婚姻,就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如果是同居关系,就按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关系来处理。
(3)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第7年的时候A女购买了一套房子,用了女儿的名字”:
(1)如果被界定为事实婚姻,那么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第七年购买的,如果双方结婚的时候或结婚之后都没有对彼此的财产约定归属,这个房子将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B有权要求分割。
(2)如果不是事实婚姻,就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返还彼此的花销。
(3)“第8年他们领了结婚证”:
1、如果他们领结婚证前不属于事实婚姻,那么房子就是女方的,但装修费需要返还男方,婚姻关系从第八年开始起算。
2、如果他们领结婚证前属于事实婚姻,并且买房子的钱是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受赠除外),那么房子有男方的份额。虽然第八年才领证,但婚姻从同居起已经成立。

2025-09-20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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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孙晓东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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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子是双方的婚前财产,又加上从领取结婚证至今还未满三年,法律上是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另房产证是自己女儿的名子,所有权为女儿,就更不可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了。不用担心,你提到的装修费用,如果你要出于心里不安,你可以给他,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承认的,因为你们又没有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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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产是A的女儿的所有权,与B男方无关,要求均分房产不合理。如B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有5万装修费,应返还给B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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