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你知道吗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1.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但普通发票就不可以。
2.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
3.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4.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5.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扩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参考资料
2019-06-12 · 让您轻松解读财经资讯的门户网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司法领域用作证据的相关规定,二者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买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对普通发票而言,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司法实务来看,这两种发票的证据效力在应用中明显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也不能证明出卖人的物已经交付,除非买受人自己认可。而普通发票的证据作用却正好相反,买受人可以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才可以起到证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交易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发票基本上没有作用,实务中如果买方已经用该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卖方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印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卖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也不代表卖方已经交货了,卖方交货时必须另外要求买方签收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收到增值税专门发票的,也不代表买方已经付款了,买方付款时必须要求卖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保留转账凭证。
而对于普通的发票呢,如果买方没有付款的,千万不提前开发票给买方,因为普通发票按上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方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且合同约定或原来已有交易习惯的,买方持有发票就表明买方已经付款。如果确实需要先开具的,卖方在开具时也应当让买方另写一份情况说明或类似书面说明,用以表明该普通发票已开具,但款未付,否则一旦开具即表示买方已经付款,卖方会吃大亏。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两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实务判例一
原告林某银向法院诉称,周某军从2011开始向林某银处采购弯角、周转箱边条等塑料制品,林某银按时送货周某军,但是周某军从2012年开始拖欠货款,累计拖欠人民币2万元。林某银多次向周某军催收,但周某军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货款支付义务。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军支付林某银货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周某军承担。
被告周某军答辩称,林某银与周某军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林某银起诉主体不合格,且单凭增值税发票作为依据,无法证明周某军与林某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周某军的证据不足,请求驳回林某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该案中,林某银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仅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了涉案标的物,现周某军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对林某银的主张不予采纳,林某银要求周某军支付货款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判例二
原告陈某明诉称:2013年3月陈某明应江南公司的要求组装两台电脑,双方约定电脑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1324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2013年3月8日,陈某明按照江南公司的配置要求将两台组装电脑交付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总经理刘某接受了电脑。陈某明于当日下午请某有限公司代为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江南公司。庭审中,陈某明表示江南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直拖欠未支付货款,并由其总经理刘小详在陈某明作为送货单使用的收款收据背面签字确认了挂欠11324元。
江南公司庭审中表示,陈某明开具了发票并交给江南公司就证明江南公司已支付货款,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另,双方当事人曾因本案货款催讨问题产生纠纷于2014年4月份报警前往某派出所处理。陈某明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江南公司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江南公司均对本案买卖合同关系表示认可,因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陈某明履行了交付电脑的义务,江南公司应履行其付款义务。江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发票是否作为付款凭证存在约定或双方存在这种交易习惯,且无证据证明已向陈某明支付货款,其仅以陈某明已向其开具并交付发票为由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陈某明请求江南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24元,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江南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明支付货款11324元。
律师点评
对于案例一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既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因此,原告在仅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明显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案例二中的普通发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才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不要先出具发票,必须付款后再出具,如果确实需要先出具的,也就在当单独的让买方出具一份情况说明,以表明先开具发票,款未付的内容。否则一旦碰到像本案案例二中无诚信的买方时,即使在发票背面标注了欠挂未付款的,买方仍然扯皮耍赖,经过诉讼才能要回货款,无疑对卖方不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①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2、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相同的。大多数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有少数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3%,根据销售的产品税率而定,自来水公司可以开具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