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应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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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平安aB1191
2015-04-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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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少明律师是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以“专业、周到、高效、愉悦”为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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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看,本条是尊重业主对住宅改为商业用房(即俗称的“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但是该条同时规定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这样在《物权法》实施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业主在“住改商”时,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必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合法经营。但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是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二是业主“住改商”时并没有妨碍相邻业主,相邻业主却以此规定滥用其权利时,也侵害了“住改商”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该条应明确界定何为“利害关系人”。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并提出一点建议。
一、该条实施是保护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目前,有的业主“住改商”后经营歌厅、餐厅等,给居住小区带来诸多弊端,危害性大。首先是此类经营时间不固定,直接影响到小区居民的生活休息;其次,由于出入的人员多且复杂,将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治安环境;三是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油烟等影响了小区的卫生环境;四是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超负荷用电等,扰乱了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此外,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也反映,除了对卫生环境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影响,许多“住改商”店铺普遍存在经营证照不全、货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由于店铺一般位于住宅小区内,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困难。由“住改商”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许多业主怨声载道,对此业主们也无可奈何。《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样就对业主的“住改商”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维护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该条在保护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时,也尊重业主“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尊重业主“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发展。
首先,“住改商”丰富了服务市场经济,“住改商”的商业活动多是为本区的居民提供生活便利服务,比如理发、裁剪衣服、小画班、律师咨询、小商品店、副食店等,真正得实惠的是当地居民。以上的商用经营行为大多是为本地区的居民服务的小本生意,受到了居民的欢迎。居民购买他们的商品和接受他们的服务,就是对这些商户的最大肯定和支持,否则这些商户不会呈现出如此繁盛。
其次,从社会权利角度上看,“劳动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权利,多数这类从业人员是社会劳动创业者,他们不仅向社会提供了服务,而且自力更生解决了就业问题,我们应该给予鼓励,为之营造更好的工作和服务条件,这才是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科学管理理念。禁止或限制“住改商”是剥夺公民的劳动生存权利。保障劳动者在家劳动谋生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是最朴素的社会道义与良知。另外“住改商”还缓解了紧张的交通资源,节约了能源,是利国利民,绿色环保的工作方式。
三、该条没有真正体现出,保护业主“住改商”的合法权益
合法的私有权益是法律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民权,属于私域。而“私域”不能以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意见作为其前置条件。合法私有权益的行使过程中,如有被认为侵害了他人权益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通过司法等途径来调整各方利益,这才是法治社会对合法私有权益的态度。凭借垄断的话语权,利害关系人滥用其权利,否定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剥夺没收私人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既保护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同时也是尊重业主“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但是该条没有真正体现出保护业主“住改商”的合法权益,而是在业主“住改商”时规定了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是同时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前者容易理解掌握和操作,后者是从立法上设定前置条件使“住改商”与《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首先,房屋是业主的私有财产,拥有对其的合法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别人无权干涉,不能以有无相关利害的其他人意见作为前置条件。《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时《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物权法》赋予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就不能剥夺他人的合法私有权益。
其次,城市居民的住房如同农民的土地一样,是他们唯一的可以利用的基本生产资料。剥夺城市居民利用住宅为经营场所从事劳动的权利,就等于剥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以维持生活的权利一样。剥夺他们自主使用房屋获取生活经济来源,就是剥夺贫困弱势居民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对基本民权的严重侵犯。
第三,房屋的所有人有权依法根据需要使用自己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并享受从中获取的经济收益的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住改商”业主户侵害了邻居的某项具体权益,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其排除妨碍。如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以此条,来限制“住改商”业主的登记
某业主在“住改商”申请中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同时具备相关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应该给予及时办理,而不能以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意作为条件之一,来限制“住改商”业主的正当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以“住改商”业主需经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意作为条件,而拒工商局登记注册门外,就侵害了从事劳动经营谋生“住改商”业主合法权利。例如:某业主老张下岗在家,为了再就业,将自家底层一套三居室房屋的客厅作为便利店。老张的开店计划得到了邻居们的普遍支持,一方面处于对老张下岗的同情,另一方面是以后买油盐酱醋可以少跑点路,但是住在六楼的业主老王坚决反对,理由是:“如果店里的灯光24小时开着无法睡觉。”老张认为我房间的灯光连二楼都不影响,是不会妨碍六楼的老王睡觉,而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可是老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拿着物权法,说自己是利害关系人,未经我同意不能给老张办理营业执照,导致老张便利店主至今未能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物权法中的,关于利害关系是否同意作为条件之一,来限制业主的活动。同样也是损害 “住改商”业主的合法权益。老王滥用“利害关系”,打着“扰民”的借口,剥夺“住改商”的业主在家劳动经营维生的天赋人权。如果“住改商”业主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了相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改商”业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索取相应的损失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在保护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同时,也尊重业主对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自主选择权,但是本条没有真正体现保护业主“住改商”的合法权益。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该条中的“利害关系的业主” 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给予正确合理的法律界定和解释。防止和警惕别有用心之人滥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剥夺公民合法利用私宅从事家庭合法劳动经营谋生活动的权利,或设置种种无理障碍使得公民无法实现在家劳动经营谋生的权利。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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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缸工具箱c5
2009-08-03 · TA获得超过149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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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能不能整点有用的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那么小区里面那么多将住宅用来当麻将馆,超市或者其他商用的业主,应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后才可经营。否则其他业主可以有权要求其停业或者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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