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案例一: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 案例一: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士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案例三:2008年5月,某物流公司职工张某按照公司安排到某火车站提货,张某刚一到火车站,就被一伙不明身份的青年围攻,将张某殴打致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得知这伙青年与另一家单位因为业务发生矛盾,将张某误认成是该单位的职工。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进行了赔偿。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经鉴定,张某属于工伤,其构成九级伤残。经查:张某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但并未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请帮忙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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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弘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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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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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答: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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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答: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答:不需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

  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答:应当。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有。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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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 TA获得超过35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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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合法,法律没有禁止不得签订三个月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同岗位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案例二
1、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2、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无需提前通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案例三
1、张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张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单位支付其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2、张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为单位未缴纳社保,单位支付其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3、可以享受,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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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hionTrailblazer
2020-04-17 · TA获得超过376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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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问题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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