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私产)买卖中还需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吗?
二手房买卖中还需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吗?大家好!我看中一私产房,卖家是07年购置的,并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产土地证是注明时间至2077年,属性为"出让“.我现在购买此...
二手房买卖中还需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吗?
大家好!
我看中一私产房,卖家是07年购置的,并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产土地证是注明时间至2077年,属性为"出让“.
我现在购买此私产房子,还需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吗?我是在河西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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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再说详细些好吗?有相关正式文件吗?请发至我的邮箱BUS163@TOM.COM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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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中一私产房,卖家是07年购置的,并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产土地证是注明时间至2077年,属性为"出让“.
我现在购买此私产房子,还需要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吗?我是在河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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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请参阅:
关于天津市内六区办理住宅土地登记
手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发文日期: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文 号:津价房地〔2002〕484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土地 登记 收费 通知
内 容: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土地登记费的函》(房计[2002]259号)收悉。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34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报送〈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现将你局受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红桥六辖区内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区房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他区县办理相关事宜仍由市、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办理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下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5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30元。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收7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3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20元。
(三)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上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
三、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需要,由其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四、土地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在办理收取划拨土地二次上市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统一使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中心集中管理,按月交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再上缴市财政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遵照以上规定,你就得交纳了!
关于天津市内六区办理住宅土地登记
手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发文日期: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文 号:津价房地〔2002〕484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 土地 登记 收费 通知
内 容:
市房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土地登记费的函》(房计[2002]259号)收悉。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34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报送〈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现将你局受市政府委托办理市内六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和平、河西、河东、南开、河北、红桥六辖区内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区房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他区县办理相关事宜仍由市、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办理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分户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下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一)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5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30元。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收7元,每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3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20元。
(三)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住房进行交易的按上述标准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
三、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需要,由其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四、土地登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在办理收取划拨土地二次上市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统一使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中心集中管理,按月交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再上缴市财政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遵照以上规定,你就得交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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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原来已经是出让地了,过户的时候就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了,只要交一两百块的土地登记费就好了.要交土地出让金的是原来土地证是划拨地改出让的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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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 知道合伙人房产装修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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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前缴纳过无需再缴。
2、到了使用年限,根据当地政策续缴。
2、到了使用年限,根据当地政策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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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土地性质~~如果当年就是划拨的经济适用房 就需要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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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权证上证载为出让,那并能完全确定你的土地性质。如果你要购买的房屋是房主当初买商品房下的产权证,那么就可以确定为出让,但如果当初房主购买的也是二手房,那么就需要到房管局产权科去咨询一下,因为过户的时候,房管局需要查当初开发商做初始登记时,土地性质是否为出让,如果是划拨,你仍需要缴纳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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