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14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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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hi旅行
高粉答主

2021-02-18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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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特知识产权
2023-07-11 广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积特知识产权...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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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uanlei1987

2021-06-08 · TA获得超过3.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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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4条 防止损失扩大

《民法通则》第114条 防止损失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1年11月10日 〔1991〕民他字第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要。鉴于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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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律师在烟台
2009-08-07 · 律师
柳律师在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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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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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的葵奎6y

2021-06-08 · TA获得超过4.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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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
  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
  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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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zhanmu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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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最想被夸「你懂的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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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防止损失扩大】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1年11月10日 〔1991〕民他字第1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要。鉴于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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