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补充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就业协议未签,用人单位施压让我签了《就业协议书补充协议》,里面有这么一句话”本补充协议独立于《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具有完全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
就业协议未签,用人单位施压让我签了《就业协议书补充协议》,里面有这么一句话”本补充协议独立于《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具有完全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我不和这一家签就业协议了就得赔违约金?《补充协议》里违约金高达一万多啊。。哪位大神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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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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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听说过就业协议还有补充协议的。既然独立于就业协议,就是一份与就业协议无关的协议。就业协议如有补充内容,也是签订时在空白处打备注的,根本无须另行补充。
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一般约定违约金也就一个月工资(相当于辞职提前一个月的代通金),再高就不合理了。反过来讲,违约金越高,说明单位越在乎,这样的话你的工资就应该也高。工资不高但违约金高的话,是极不正常的,说白了就是单位挖的一个坑。
因为你未透露部分协议内容,其他方面也就不好建议你了,祝你好运。
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一般约定违约金也就一个月工资(相当于辞职提前一个月的代通金),再高就不合理了。反过来讲,违约金越高,说明单位越在乎,这样的话你的工资就应该也高。工资不高但违约金高的话,是极不正常的,说白了就是单位挖的一个坑。
因为你未透露部分协议内容,其他方面也就不好建议你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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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1届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各项就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持续组织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努力帮助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要周到、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各环节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和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特别要对同时接收多名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审核,规范签约行为,务必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教育部将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业先进评选等工作中对就业作假、违规者实行“一票否决”。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院系专职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的管理与培训,不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职业素养。就业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向毕业生宣讲就业有关政策,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报送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对高校的各项就业统计信息进行认真汇总、核查和分析;高校要真实、客观地统计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四、尽快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在6、7
月份集中开展就业工作督查、自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各普通高校由“一把手”牵头,对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自查。要把签约状况和就业统计工作作为督查自查的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毕业生、用人单位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1届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各项就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抓紧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持续组织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努力帮助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要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要周到、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四不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各环节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和就业相关材料的审核,特别要对同时接收多名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审核,规范签约行为,务必做到“四不准”: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教育部将在全国高校本科教学评估、就业先进评选等工作中对就业作假、违规者实行“一票否决”。高校要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特别是院系专职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的管理与培训,不断提高就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职业素养。就业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地向毕业生宣讲就业有关政策,提高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和报送工作。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对高校的各项就业统计信息进行认真汇总、核查和分析;高校要真实、客观地统计本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四、尽快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在6、7
月份集中开展就业工作督查、自查。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各普通高校由“一把手”牵头,对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自查。要把签约状况和就业统计工作作为督查自查的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毕业生、用人单位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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