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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0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第33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第34条规定:“在职工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拒绝接受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受。”
残疾人就业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就业,不得拒绝。因为公民残疾,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做法违背了《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对残疾人就业权的损害,违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是错误的。你应当向劳动部门进行反映,要求其处理,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从而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
残疾人就业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就业,不得拒绝。因为公民残疾,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做法违背了《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对残疾人就业权的损害,违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是错误的。你应当向劳动部门进行反映,要求其处理,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从而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
追问
呵呵政策是好的 根本没有执行的
追答
呵呵,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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