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钦定宪法大纲相比有何变化?请分析原因

百度网友6cbe704
2014-01-23 · TA获得超过2103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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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不同。前者是满洲清国,国人是满洲人;后者是中华民国,国人是中国人。
2,国体不同。前者是满洲清国,帝国;后者是中华民国,民国。
3,主权不同。前者的主权归满洲清国的皇帝以及支持满洲清国的国人,也就是满洲人;后者归全体中华民国的人民所有。
4,法统不同。前者是“钦定”,也就是说,以满洲清国的国主的名义制定颁布的,满洲清国的国主可以随时更改撤回;后者是“约法”,即由中华民国国民共同约定的办法,如果更改必须由中国民国的国民(实际上是国民代表)来共同讨论更改。
原因的话可以从封建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和资产阶级的阶级诉求方面套。
越狱兔哥哥
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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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1、都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大纲》的第二部分“臣民权利义务”九条,它规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臣民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及臣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纳税”、“当兵”之义务。尤其是规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在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臣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而这些都是封建法典不可能具有的。
2、都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元首的权力都有制约,《大纲》规定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
3、在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上,都采用了内阁制。

不同点:总体来说《大纲》要确立的是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而《约法》要却立的是共和政体。
1、《大纲》保留了一个世袭君主,并且拥有至高权力,而《约法》中规定的大总统由选举产生,是有任期的,受临时参议院监督。
2、《约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力较《大纲》多。《大纲》保持了封建等级制,而《约法》则提出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大纲》中根本没有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
3、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上,《大纲》在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矗立着一个不可侵犯的君主来总揽一切权力,裁制它们的纠纷。“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 而《约法》则是纯粹的共和制三权分立。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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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dessne
201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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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得很法规和规范计划高交会馆就客户高客家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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