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有证据是可以起诉的,合法合理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对方补写一份借条,如果对方拒绝,还可以通过短信电话等信息向对方确认该笔欠款存在,然后去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结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扔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条、收据等是最直接的债权凭证,有这些证据才能表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这些,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微信转账、 QQ、 短信聊天都可以作为证据,到公证处来申请公证,可以作为证据。
扩展资料:
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
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
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
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
。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
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
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起诉朋友借钱不还 因没有书面借款凭证败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朋友借钱没打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贷事实
2019-03-01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转帐记录必需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帐记录起诉,还是单薄了点。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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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这种问题属于民间纠纷,转账记录属于证据类型。
1、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
2、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
3、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
4、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5、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2017-06-2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因此,是否有借条,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便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就题主的问题,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建议你准备以下证据:
转账凭证
支付利息的凭证
对方承认借款的电话录音或者交谈录音
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的证人
最后提醒题主一句,不要碍于面子以为是好朋友就不写借条,这样只会害了自己,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