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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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1.在认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时,应当注意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在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弄清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既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1.在认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时,应当注意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在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弄清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既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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