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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这个理由,这是迷信的说法,可以用其他原因。
一、我国公民有权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针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的约束依据: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申报人应具备的证明材料
(1)要求变更姓名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单位、街道或学校介绍信;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变更程序
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受理,6周岁以下的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由外勤民警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5日之内报所长审批完毕;16周岁以上的,外勤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所长签署意见,5日之内报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审批,县局户政大队7日之内审批完毕,各派出所接到审批材料后5日之内通知当事人。
一、我国公民有权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针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的约束依据: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申报人应具备的证明材料
(1)要求变更姓名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单位、街道或学校介绍信;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变更程序
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受理,6周岁以下的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由外勤民警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5日之内报所长审批完毕;16周岁以上的,外勤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所长签署意见,5日之内报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审批,县局户政大队7日之内审批完毕,各派出所接到审批材料后5日之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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