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两个字名不能上户口吗派出所说不给两个字
法律没有规定两个字不能上户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安部户口管理规范》
第四十九条 姓名应不少于两个汉字,少数民族部分群众因民族风俗习惯,允许姓名只有一个汉字。少数民族姓名中的间隔符用“? ”表示。
扩展资料:
两个字的名字可以上户口,但要注意使用规范汉字。
1、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第六条指出:
户籍和民政管理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
《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地名用字方面应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姓氏和地名用字中如需补充进字表的,由各地语委、民语委负责收集这些字的字形、读音、来源、用途等详细属性信息,定期报至国家语委,以便《通用规范汉字表》修订时适当补入。
2、《公安部户口管理规范》
第四十八条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
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第九条 公民姓名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决定。
第十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和儿童的姓名,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儿童福利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第十二条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二)违背民族良俗的;
(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