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双十一预售商品交了定金怎么能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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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定金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定金合同的话,那么,定金确实不能退,但是,如果卖方违约了,你可以获得双倍定金返还。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该平台上的“预售规则”说明能构成“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吗?仔细看该预售规则的第八款称:天猫国际预售商品,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详情请见《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
问题又来了,首先,该处的“定金”二字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如果是“订金”的话,卖方约定无条件不予返还,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到底是如何规定“订金”的?很不幸的告诉你,在“共七章、总计二十二条”的规则,居然没有“订金”二字。
不知道是卖家在跟买家“玩文字游戏”,还是天猫平台就是这么要求卖家的。
2、“凭什么不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
针对“预售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的问题,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接受媒体参访时给出的解释是:“预售是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单数量来安排生产,这个就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消费者无法享受“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预售商品”到底属于上述那种情形呢?显然那条都不属于。至于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或天猫平台将“预售商品”划定为“特殊商品性质”,感觉有点“强词夺理”或“掩耳盗铃”了。
商品性质是商品本身的性质而不可能是“销售模式”。更重要的是,天猫平台上的卖家提示还不“显著”。
诚如前面配图所示,在预售商品介绍页面,并无直接的、醒目的关于“定金条款”及“不退货”的提示,而是需要消费者主动点击“预售规则”才能看到详情或规则说明,如果消费者没点,就根本无法了解上述两个“陷阱”。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你不幸已参与了上述“商品预售”,交了定金未交尾款或交了全款对货不满意,你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你可以跟卖家协商,其次,你可以跟天猫协商,如果卖家或天猫都对你“爱答不理”。
那么,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卖家或天猫索赔。
可以支持你的理由有三: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哦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该平台上的“预售规则”说明能构成“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吗?仔细看该预售规则的第八款称:天猫国际预售商品,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详情请见《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
问题又来了,首先,该处的“定金”二字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如果是“订金”的话,卖方约定无条件不予返还,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到底是如何规定“订金”的?很不幸的告诉你,在“共七章、总计二十二条”的规则,居然没有“订金”二字。
不知道是卖家在跟买家“玩文字游戏”,还是天猫平台就是这么要求卖家的。
2、“凭什么不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
针对“预售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的问题,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接受媒体参访时给出的解释是:“预售是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单数量来安排生产,这个就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消费者无法享受“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预售商品”到底属于上述那种情形呢?显然那条都不属于。至于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或天猫平台将“预售商品”划定为“特殊商品性质”,感觉有点“强词夺理”或“掩耳盗铃”了。
商品性质是商品本身的性质而不可能是“销售模式”。更重要的是,天猫平台上的卖家提示还不“显著”。
诚如前面配图所示,在预售商品介绍页面,并无直接的、醒目的关于“定金条款”及“不退货”的提示,而是需要消费者主动点击“预售规则”才能看到详情或规则说明,如果消费者没点,就根本无法了解上述两个“陷阱”。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你不幸已参与了上述“商品预售”,交了定金未交尾款或交了全款对货不满意,你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你可以跟卖家协商,其次,你可以跟天猫协商,如果卖家或天猫都对你“爱答不理”。
那么,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卖家或天猫索赔。
可以支持你的理由有三: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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