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高手
我开了个小店,通过中介请了一个保洁的阿姨,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但实际工作量并不大,而且还有休息的时间,前几天,阿姨在店外因高血压引发了脑淤血,现在医院昏迷不醒,但阿姨自身...
我开了个小店,通过中介请了一个保洁的阿姨,每天工作十三个小时,但实际工作量并不大,而且还有休息的时间,前几天,阿姨在店外因高血压引发了脑淤血,现在医院昏迷不醒,但阿姨自身有两年的高血压病史,且她前来工作时并未向我告知有高血压。现在她的家人向我们索要赔偿,请问相关法律高手,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我们到底有没有责任。
补充一下:这位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发病的,但不是在工作地点,是在店外打电话时突然晕倒的,且我店员工见此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然阿姨的性命都难以保存。阿姨与我店并未签署劳动合同,与中介公司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得而知了,工作性质不属于钟点工的性质,最说每天要上十三个小时的班,但工作量真的不大,就是每隔一会儿看哪里脏了就扫扫地,然后洗一洗小毛巾,而且还有很多休息的时间,只要没事阿姨就可以坐着休息。 展开
补充一下:这位阿姨是在工作时间发病的,但不是在工作地点,是在店外打电话时突然晕倒的,且我店员工见此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然阿姨的性命都难以保存。阿姨与我店并未签署劳动合同,与中介公司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得而知了,工作性质不属于钟点工的性质,最说每天要上十三个小时的班,但工作量真的不大,就是每隔一会儿看哪里脏了就扫扫地,然后洗一洗小毛巾,而且还有很多休息的时间,只要没事阿姨就可以坐着休息。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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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问题要弄清楚,请补充:
第一,你们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呢,还是做钟点工作?与中介有合同吗?
第二,阿姨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吗?与工作劳累是否有直接关系?
补充:
从你补充的情况,你和阿姨之间只是简单地提供劳务和报酬,也并没有对此类状况进行事前约定。其实我问的中介合同是你与中介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之类。如果你没有,那么阿姨是否与中介有协议都不重要了。
另一方面,阿姨的病发不是因你方的过错引起的,工作完全不存在超体力劳动的问题。即使有劳累的因素存在,你也可以以阿姨没有告知病史进行抗辩。
现在呢,可以等其家属找医生出具病情证明,看阿姨的病发是由什么可能原因引起的。如果不能证明发病原因与你方有关的,则完全没有责任,不需赔偿。如果有关,你可举证你方“不存在过错”而不需负赔偿责任。
撇开法律问题,你可以酌情给付一些营养费,人情有时候才是更重要的。
第一,你们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呢,还是做钟点工作?与中介有合同吗?
第二,阿姨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吗?与工作劳累是否有直接关系?
补充:
从你补充的情况,你和阿姨之间只是简单地提供劳务和报酬,也并没有对此类状况进行事前约定。其实我问的中介合同是你与中介之间是否存在协议之类。如果你没有,那么阿姨是否与中介有协议都不重要了。
另一方面,阿姨的病发不是因你方的过错引起的,工作完全不存在超体力劳动的问题。即使有劳累的因素存在,你也可以以阿姨没有告知病史进行抗辩。
现在呢,可以等其家属找医生出具病情证明,看阿姨的病发是由什么可能原因引起的。如果不能证明发病原因与你方有关的,则完全没有责任,不需赔偿。如果有关,你可举证你方“不存在过错”而不需负赔偿责任。
撇开法律问题,你可以酌情给付一些营养费,人情有时候才是更重要的。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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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您所说的情况,您与这位保洁阿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这位保洁阿姨想认定工伤或者寻求单位的相应赔偿,要找的是她的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即那个中介公司(前提是她确实和那个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而找不到你们头上。当然,如果你们对她的突然发病有过错的话是要负责的,但是我看不出你们有什么过错。因此,你们应当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尽管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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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附加的情况,您的阿姨和您应当是属于雇佣关系。这就比较麻烦了,因为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上有这么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这么一条: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您现在唯一能不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证明阿姨发病不是遭受损害,而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说,您必须证明阿姨的发病和您给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可以主张她当初隐瞒自己的病史,自身也有过错,由此主张免责。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依照您所说的情况,您与这位保洁阿姨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这位保洁阿姨想认定工伤或者寻求单位的相应赔偿,要找的是她的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即那个中介公司(前提是她确实和那个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而找不到你们头上。当然,如果你们对她的突然发病有过错的话是要负责的,但是我看不出你们有什么过错。因此,你们应当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尽管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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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附加的情况,您的阿姨和您应当是属于雇佣关系。这就比较麻烦了,因为立法上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司法解释上有这么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有这么一条:如果第三人或雇员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您现在唯一能不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证明阿姨发病不是遭受损害,而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说,您必须证明阿姨的发病和您给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可以主张她当初隐瞒自己的病史,自身也有过错,由此主张免责。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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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责任的。但不排除是因为劳累所致,你也没说清楚啊。
就这一点还是去请教律师吧,律师可是比我们懂得多。花点钱请教无所谓的。
就这一点还是去请教律师吧,律师可是比我们懂得多。花点钱请教无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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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情况看应该是雇佣关系 ,哪么就不能按照劳动法规处理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处理 必须具体分析 看是否和工作有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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