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回答
展开全部
纽伦堡军事法庭上的纳粹战犯们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处以下12人绞刑:
赫尔曼•威廉·戈林,纳粹政权第2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第一任党卫队领袖,秘密警察组建者,德国4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曾经指定的"全权继承人”。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第二任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隆纳,奥地利党卫队领袖,奥地利公安国务秘书,第二任德国中央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朱利叶斯•斯特雷切,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伊斯•英夸特,驻奥地利总督,德国驻荷兰占领区长官,希特勒死后任德国外交部长。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希特勒死后任纳粹党党务书记。
判处以下3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沃尔特·理查德·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第一任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尔杜•冯·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第一任德国外交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第二任海军总司令。希特勒临死前指定的继承人,希特勒死后任德国总统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以下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第一任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
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党冲锋队;
参谋部;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在牢房中打牌的纳粹战犯们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4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交“宽恕请求书” 。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闭庭。
被告里宾特洛甫、汉斯•弗兰克、赛伊斯•英夸特、巴尔杜•席腊赫、阿尔伯特•施佩尔、卡尔•邓尼茨等6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被告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律维持法庭原判(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雷德尔上诉,要求改无期徒刑为枪决,亦被驳回)。
在牢房中聚餐的纳粹战犯们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25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汉堡几千市民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抗议释放沙赫特等3人。奥地利政府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20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欲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事实上,鲍曼已于1945年4月底至5月初死于柏林战役)。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1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2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3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4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5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6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7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8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9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10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处以下12人绞刑:
赫尔曼•威廉·戈林,纳粹政权第2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第一任党卫队领袖,秘密警察组建者,德国4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曾经指定的"全权继承人”。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第二任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隆纳,奥地利党卫队领袖,奥地利公安国务秘书,第二任德国中央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朱利叶斯•斯特雷切,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伊斯•英夸特,驻奥地利总督,德国驻荷兰占领区长官,希特勒死后任德国外交部长。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希特勒死后任纳粹党党务书记。
判处以下3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沃尔特·理查德·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第一任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尔杜•冯·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第一任德国外交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第二任海军总司令。希特勒临死前指定的继承人,希特勒死后任德国总统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以下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第一任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
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党冲锋队;
参谋部;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在牢房中打牌的纳粹战犯们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4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交“宽恕请求书” 。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闭庭。
被告里宾特洛甫、汉斯•弗兰克、赛伊斯•英夸特、巴尔杜•席腊赫、阿尔伯特•施佩尔、卡尔•邓尼茨等6人先后上诉,要求减刑。被告戈林上诉,要求改绞刑为枪决。所有上诉均被驳回,一律维持法庭原判(值得一提的是被告雷德尔上诉,要求改无期徒刑为枪决,亦被驳回)。
在牢房中聚餐的纳粹战犯们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25万工人举行罢工抗议。汉堡几千市民集会,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抗议释放沙赫特等3人。奥地利政府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20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欲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事实上,鲍曼已于1945年4月底至5月初死于柏林战役)。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1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2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3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4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5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6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7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8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9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10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