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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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咖啡因、大麻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度冷丁(杜冷丁)、罂粟壳、氯胺酮、美沙酮等。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并不是毒品。只是可以用来生产毒品的原料和替代品,国家允许其流通,但有严格的限制。
毒品和麻醉类、神经类药品的最大区别就是:毒品是国家禁止制造、走私、运输、贩卖的违禁品。而麻醉类、精神类药品是允许制造、运输、买卖、储存的,但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咖啡因、大麻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度冷丁(杜冷丁)、罂粟壳、氯胺酮、美沙酮等。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并不是毒品。只是可以用来生产毒品的原料和替代品,国家允许其流通,但有严格的限制。
毒品和麻醉类、神经类药品的最大区别就是:毒品是国家禁止制造、走私、运输、贩卖的违禁品。而麻醉类、精神类药品是允许制造、运输、买卖、储存的,但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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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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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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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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