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盘盈盘亏多少属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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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些钢材贸易企业的会计将盘盈盘亏和合理磅差,而出现的涨吨和亏吨,都归集到了主营业务成本里核算,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又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更不符合会计科目的正确运用和核算要求!甚至有些国有企业因惧怕繁琐复杂的审批程序和为了躲避被问责的风险,故意将盘盈盘亏和合理磅差所致的涨吨亏吨,偷偷纳入主营业务成本里,以此掩盖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的痕迹,省事省力却是严重错误!
我们先从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内容和要求来看,钢材贸易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核算内容是:以一定方式计算的货物销售成本、采购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等、货物入库前的装卸费用以及短驳费用,相信大家都可以在教科书和相应的会计制度里找到答案,上述货物销售成本,是以当期确认货权已经转移的货物销售数量,按照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货物销售成本才可以在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盘盈盘亏和合理磅差的涨吨亏吨,都不能在主营业务成本里进行核算!这就是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这就是会计科目核算的规矩!不能胡来!
另外我们再看看会计制度中对存货盘盈盘亏的概念是怎么描述的:当账面价值低于实际存货价值的时候,称之为盘盈;当账面价值高于实际存货价值的时候,称之为盘亏。有人说合理磅差所导致的涨吨亏吨不属于盘盈盘亏,这纯属无稽之谈!非常荒谬!难道合理的磅差允许范围的磅差不属于盘盈盘亏?!这完全曲解和颠覆了会计对盘盈盘亏的概念!
关于合理磅差问题,早在八十年代时,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称可能有误)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1993年以041号文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但其为征求意见,单次装卸允耗为0.5%,且不具有法律效用。《大宗物料计量允差》中的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他的宗旨是让我们用来判定钢材在进出仓时因磅差所致的涨吨和亏吨是属于正常范围的,还是属于非正常范围的,在0.3%以内的就属于正常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超过0.3%的就属于非正常的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各自去按照正常和非正常的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去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要求去进行正确的核算。如果把正常范围内的磅差理解为不属于盘盈盘亏,那就大错特错了!有悖于国家计量部门颁布的《大宗物料计量允差》的宗旨。
将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强行放在主营业务成本里核算,不仅仅违反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还影响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首先是销售价差的不正确,和实际销售价差相背离,其次就是销售毛利的不正确,如果这样的企业是上市公司,就涉嫌会计报告造假!以不真实的会计报告来欺骗广大股民!
在这里我们再来说说合理磅差以内和以外的会计正确的处理方法,下面用规范方法来对磅差和盘盈盘亏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一)采购入库的磅差
有采购合同的按照采购合同条款来执行,如果采购合同注明供货数量以供货方出库数量为准的,但磅差不超过0.3%,则以供货方的出库数量具以入账处理,假如供货方的出库数量和采购方的入库数量有出入且在0.3%以内的,则双方不以追究,若超过0.3%,则要求供货方补偿或按照不超过0.3%的磅差数量开具发票。
(二)销售出库的磅差
有销售合同的按照销售合同条款来执行,如果销售合同注明销售数量以销售方出库数量为准的,但磅差不超过0.3%,则以销售方的出库数量具以入账处理,假如销售方的出库数量和采购方的入库数量有出入且在0.3%以内的,则双方不以追究,若超过0.3%,销售方要按照仓储合同追究仓储方的责任,并要求仓储方对超出0.3%的部分要求赔偿,销售方应按照不超0.3%的数量结算开票给采购方,如果销售方已经按照超过0.3%的数量开票了,且采购方已经认证了的,那么销售方应按照合同对采购方进行赔偿。
1、因销售出库的磅差而导致亏吨的会计核算:
以盘点或批次进销全过程的货票款全部结束后而亏吨的,
根据未经审批的盘点表: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记:库存商品
根据审批后的盘点表: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责任人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保险公司理赔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仓储公司
借记: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盘盈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记:库存商品(转出的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常损失部分)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2、因销售出库的磅差而导致涨吨的会计核算:
以盘点或批次进销全过程的货票款全部结束后而涨吨的,
根据未经审批的盘点表:
借记:库存商品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根据审批后的盘点表: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借记: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盘盈(红字)
我们先从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内容和要求来看,钢材贸易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核算内容是:以一定方式计算的货物销售成本、采购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等、货物入库前的装卸费用以及短驳费用,相信大家都可以在教科书和相应的会计制度里找到答案,上述货物销售成本,是以当期确认货权已经转移的货物销售数量,按照一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货物销售成本才可以在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盘盈盘亏和合理磅差的涨吨亏吨,都不能在主营业务成本里进行核算!这就是会计科目核算的要求,这就是会计科目核算的规矩!不能胡来!
另外我们再看看会计制度中对存货盘盈盘亏的概念是怎么描述的:当账面价值低于实际存货价值的时候,称之为盘盈;当账面价值高于实际存货价值的时候,称之为盘亏。有人说合理磅差所导致的涨吨亏吨不属于盘盈盘亏,这纯属无稽之谈!非常荒谬!难道合理的磅差允许范围的磅差不属于盘盈盘亏?!这完全曲解和颠覆了会计对盘盈盘亏的概念!
关于合理磅差问题,早在八十年代时,国家计量部门颁布了《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名称可能有误)规定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1993年以041号文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大宗物料计量允差和装卸,但其为征求意见,单次装卸允耗为0.5%,且不具有法律效用。《大宗物料计量允差》中的钢材交易合理磅差为0.3%,他的宗旨是让我们用来判定钢材在进出仓时因磅差所致的涨吨和亏吨是属于正常范围的,还是属于非正常范围的,在0.3%以内的就属于正常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超过0.3%的就属于非正常的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各自去按照正常和非正常的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去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要求去进行正确的核算。如果把正常范围内的磅差理解为不属于盘盈盘亏,那就大错特错了!有悖于国家计量部门颁布的《大宗物料计量允差》的宗旨。
将盘盈盘亏和涨吨亏吨强行放在主营业务成本里核算,不仅仅违反了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还影响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正确性,首先是销售价差的不正确,和实际销售价差相背离,其次就是销售毛利的不正确,如果这样的企业是上市公司,就涉嫌会计报告造假!以不真实的会计报告来欺骗广大股民!
在这里我们再来说说合理磅差以内和以外的会计正确的处理方法,下面用规范方法来对磅差和盘盈盘亏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一)采购入库的磅差
有采购合同的按照采购合同条款来执行,如果采购合同注明供货数量以供货方出库数量为准的,但磅差不超过0.3%,则以供货方的出库数量具以入账处理,假如供货方的出库数量和采购方的入库数量有出入且在0.3%以内的,则双方不以追究,若超过0.3%,则要求供货方补偿或按照不超过0.3%的磅差数量开具发票。
(二)销售出库的磅差
有销售合同的按照销售合同条款来执行,如果销售合同注明销售数量以销售方出库数量为准的,但磅差不超过0.3%,则以销售方的出库数量具以入账处理,假如销售方的出库数量和采购方的入库数量有出入且在0.3%以内的,则双方不以追究,若超过0.3%,销售方要按照仓储合同追究仓储方的责任,并要求仓储方对超出0.3%的部分要求赔偿,销售方应按照不超0.3%的数量结算开票给采购方,如果销售方已经按照超过0.3%的数量开票了,且采购方已经认证了的,那么销售方应按照合同对采购方进行赔偿。
1、因销售出库的磅差而导致亏吨的会计核算:
以盘点或批次进销全过程的货票款全部结束后而亏吨的,
根据未经审批的盘点表: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记:库存商品
根据审批后的盘点表: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责任人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保险公司理赔
借记:其他应收款—某某仓储公司
借记: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盘盈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记:库存商品(转出的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常损失部分)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2、因销售出库的磅差而导致涨吨的会计核算:
以盘点或批次进销全过程的货票款全部结束后而涨吨的,
根据未经审批的盘点表:
借记:库存商品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根据审批后的盘点表: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借记: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盘盈(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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