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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工厂工作,合同由2009年6月25号至2010年6月25号,现在还处于试用期阶段,由于7月29号到医院检查才知道怀孕,(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怀孕,没有隐瞒,后来... 本人在工厂工作,合同由2009年6月25号至2010年6月25号,

现在还处于试用期阶段,由于7月29号到医院检查才知道怀孕,(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怀孕,没有隐瞒,后来7月29号到医院检查才知道)

8月13号,厂方以工作岗作不合适给炒了,请问我可以叫厂方赔偿吗?或者去劳动局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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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
高粉答主

2009-08-13 · 律师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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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辞退
chitangwei
行业观察员

2009-08-13 · TA获得超过5.5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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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孕期,厂方可以给你调整工作岗位、但无权解除的劳动合同,单位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请问我可以叫厂方赔偿吗?”:可以,你可以索要:
(1)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到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因为是厂方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你可以要双倍即一个月工资。
(2)如果厂方炒你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你还可以索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如果你不想丢了这份工作:也可以请求让厂方履行与你的劳动合同到你哺乳期满时为止,但这样你不能要求补偿,而且工作不会太舒心。

3、“或者去劳动局告吗?”:与厂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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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太长脸
2009-08-13 · TA获得超过1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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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最多就是一个月,已超出法定的试用期.厂方不赔再去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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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lovekjy
2009-08-13 · TA获得超过97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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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合同的试用期是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的?请说清楚
在合同试用期间或是正式合同订立以后厂房都不能以怀孕为理由的,他只能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如果真的没有合适的岗位替你调换它只能解雇你。但是要赔钱。但是在试用期满了之后它就可以以你怀孕为由解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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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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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也就是8.24结束试用期。

不管你是不是在试用期内,既然怀孕了,公司无法以任何理由解雇你的,就算在试用期,以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但这样的判断是主观的,需要企业拿出充分证据的,这点对企业来说非常困难,而你又是三期妇女,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所以作为企业,基本上不可能拿得出证据,除非你严重违纪,比如造假犯罪等。

现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觉得不合适这个工作岗位,可以进行换岗,但不得降低薪水和福利。

如果要解雇你,完全可以去劳动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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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nong2008
2009-08-13 · TA获得超过80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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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你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8月13日,你已经是正式员工。
2、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公司有理由解雇你,因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3、现试用期已满,公司不能以你怀孕解除你,除非给你赔偿或者到你哺乳期满。
4、可以请求赔偿,半个月工资乘以2,公司直接开除你,还须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上述请求公司不能达到,你可以申请仲裁,这是你的权利。
具体法条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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