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条文为回: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答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条文为回: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答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胁迫对方,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男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结婚。晚婚晚育应该受到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最多三代;
(二)患有疾病,认为结婚是明智的。
第八条希望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条文为回: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答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其条文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