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属于创新之举,这是我国对遏制当前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立法举措。“冷静期”的设定确实能让一些头脑发热的人能够“冷静”一下,有效地避免一些轻率的离婚行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也就是到2020年底,夫妻双方协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分分钟的事情。从明年开始,到婚姻登记机关再 办理离婚手续就有点麻烦了。
第一次到婚姻登记机关:需要两个人到场,同时递交离婚申请。
此时开始计算30天的“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离婚程序中止。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的,第31-61天可以去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次到婚姻登记机关:仍需要两个人同时到场。
在第31-61天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超过这个时间的想再离婚的,那就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申请,再经过“冷静期”才行。
“冷静期”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轻率离婚行为,同时也给一些已经过深思熟虑办理离婚的人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原来双方协商好离婚事宜,只需要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现在至少就需要去两次了,还要耐心的等待三十天。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自己去撤回离婚申请,也可以在三十天的办证期间故意不到场,让另一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对于那些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一方想要真心离婚的来讲,“冷静期”也就变成了“焦虑期”,离婚成本大大增加,是对有些人无意义的折磨。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2-01-05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