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领证还是先办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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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时间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时,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但,两者并不冲突,因此先领证还是先办婚礼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双方均为未婚状态,否则,如果一方存在婚姻,那么再婚的话,就构成了重婚,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男方结婚时间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时间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按照法律规定,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3、双方均为未婚状态,否则,如果一方存在婚姻,那么再婚的话,就构成了重婚,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达到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男方结婚时间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时间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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