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是如何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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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的行使:
1、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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