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先是代签的,后来被保险人自已签在了旁边,请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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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肝癌的案例,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要综合看很多因素才能得出这个结论,比如投保人投保时是否为故意隐瞒,从投保到出险,是否已经超过2年时间。如果投保人投保时不是故意隐瞒,而且出险时合同已经成立了超过2年时间,那么这个合同就成为了不可抗辩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当然,这也是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的“弃权”体现在它当初对投保单进行了审核,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审核出来)。
而代签名的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代被保险人签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公司会认为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如果一定要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分析这个案例,那么除非投保人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当初代签名的行为保险人是知晓的,否则不能认为保险人曾有过“弃权”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案例的区别也就在于,保险人是否“弃权”在先是不同的。
呵呵,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我的意思你是否明白了。总之,保险的案例分析,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很小的一个条件的变化,就可能导致案例出现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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