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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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为维护参保职工利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各类补缴业务准确、及时办理,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均需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进行申报。考虑到系统成熟及参保单位熟悉企业版软件等情况,根据朝阳区实际,对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申报做如下规定:
1、补缴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精神使用企业版软件报盘申报。
2、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未采用企业版软件申报的补缴业务,朝阳区社保中心及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不再受理。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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