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牌跨区域行驶处罚依据?
临牌跨区域行驶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第五项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