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形成始于哪一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根据政权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
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20-09-09 广告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为主的人民民主革命。它的目标是让无产阶级牢牢掌握革命领导权,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并及时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是中国从旧民主主义革命走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