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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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
(二) 赠与;
(三) 交换;
(四) 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 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 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 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 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 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 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 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第八条 土地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 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 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 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 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
(二) 赠与;
(三) 交换;
(四) 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 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 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 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 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 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 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 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 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第八条 土地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 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 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 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 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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