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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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人是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16-08-16 花间挹香
内容提要:康德哲学是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在目的论中, 康德把自然、社会、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含目的性系统,该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有用的部分而相互依存,互为因果。人在这一系统中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所以人是自然的最高目的。自然向人的生成过程就是人变成文明人的过程,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必然在目的论中得到了统一。
目的/合目的性/人是目的
笔者认为,康德的哲学体系就是一个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康德不仅最终用“目的论”理论解释自然,推演道德哲学,创立美学理论,而且用它来做出“人是什么”的回答,为人在与自然的统一中,在历史的必然进程中,寻得一个理想的位置。
1
在康德的目的论中有一些范畴的规定性。康德对目的的规定是:“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它同时包含这个对象的现象性的根据而言,叫做目的”〔1〕。这既是说,一方面目的是事物自身所隐含的概念, 此概念是造物的规定;一方面一事物作为自身的目的,从其结果上看是它自身的原因。即它所赖以构成或生成的原因,不是来自外部的,因与果相分离的。果只为因所决定,而果不能决定因或影响因的那种机械因果联系。
康德对“合目的性”概念的规定是:“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2〕。 这完全是从前面的目的概念推导出来的。这是说,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效果,来判定对象的因果联系,看看它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规定时,我们就是在思维着它的目的,或是说在判定它是否具有合目的性。在康德看果,“合目的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象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即主观的合目的性;一类是对象的形式与对象的概念相符,而对象的概念先于形式而存在,并且是这形式的根据,这就是客观的合目的性。
由“合目的性”又可导出四种目的判断。一为形式而主观的,如审美判断;二为形式而客观的,如数学公理;三为实质而主观的,如人的各种目的;四为实质而客观的,如自然目的。第四种目的性,又分为外在的与内在的两种。外在的目的,是一事物对它事物的适应性,是本身之外的东西。例如当人们说地上的草是给牛、羊吃时,那么草之存在的目的,就是外在的,相对的(这是沃尔夫的外在目的论,康德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而内在的目的,则是绝对的目的,一事物作为这种目的,就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部分互相依存,并为整体而存在,因而每一部分都是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在康德看来,自然中的有机物就属于这种内在目的,或自然目的。康德正是从这一自然目的推导出了“最终目的”的概念。他写道:“一个最终目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3〕这个最终目的就是人。在康德看来, 人本来不过就是自然目的链环中的一环而已,自然界并不给它任何特别的恩宠。人类同任何其他动物一样,不可避免的遭受瘟疫、饥荒、洪水等灾祸。那么,人究竟为什么能作为自然的主人,成为它的最终目的呢?这是因为,人毕竟是世上唯一拥有理性,并且能做出目的选择的存在者。它可以不依靠自然而设定目的,能按照自己的自由目的的各个原则,把自然作为一种手段。因而,人作为能为自然立法的存在者,人就是造化的最终目的,没有人,一系列相互从属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
人既是自然的最高目的,又是其绝对目的。就是说,人只有作为道德的存在者,作为服从无条件的道德规律的存在者,才成为最高目的。如果人只是把存在的价值寄托于自然对他们的赐予,即寄托在世间的幸福上,那么人在世上只能是相对的目的。正是道德律为人们提供了条件,使我们努力达到最高的目的,即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至善。
康德通过上述三步推论,从事物的目的开始,到以道德的人为最高目的告终。可谓是对: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应该希望什么?这三个哲学思考的中心问题做出了阶段性的总结回答,即把人置于最高目的的地位上。
2
康德是用其目的论来统一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并将这一重任,交给了一种介于知性和理性之间的认识能力——判断力。
在康德的哲学范围内,有两大重要领域: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自然领域由知性提供先天范围,指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自然立法,因而它是理论的;道德领域由理性凭借自由的概念来立法,为道德提供绝对律令,因而它是实践的。这两个领域互不沟通,自然概念只限于现象界,自由概念只限于物自体。不过康德认为,自由概念对自然概念是有影响的,既人应该用道德理念来规定自己在感觉世界的行为,认识的领域和欲求的领域应当被沟通。介于认识功能和欲求功能之间,康德找到了一个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功能,这一功能从认识的角度上看,即为判断力。判断力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下的思维功能,它有规定的和反思的两种。前者是要为某一特殊事物辨识是否属于某一普遍规律的能力,普遍规律是既定的、现成的,是《纯粹理性批判》所要研究的。后者是要从特殊的事实出发,去寻找普遍。在这里,特殊是既定的,问题在于寻找普遍。与目的论相关的是反思的判断力。判断力由于没有自己的领域,因而不能立法。但它却也有自己特定的地盘,固然能够提供某种先天的原理——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理。康德指出:“判断力以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提供媒介概念,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终目的成为可能。因为通过这个,最终目的的可能性才被认识,只有这个最终目的才能在自然里以及在它和自然诸规律的结合里成为现实”。〔3〕在这段话中, 尽管康德形式上提出用心智功能判断力来联结自然和道德领域,但实质上在完成这一过渡时,依赖的却是“合目的性”概念。这一过渡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认识“最高目的”。这段话出自《判断力批判》的“导论”。在“导论”中,康德论述了哲学的分类、领域,以及判断力的性质、功能、先天原理,论证了判断力如何沟通纯粹理性(自然领域)和实践理性(道德领域),阐述了自然的合目的性等。因而这篇导论,实际上是康德对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的概括总结。而这一总结的最后以“最高目的”之概念告终,可见康德批判哲学的指向了。
3
现在我们返观一下康德哲学的各个部分,即可明显看出“目的”是康德哲学的纲领性范畴,是其体系的归宿。
在理论哲学中,康德意在通过对“纯粹理性”能力的批判和分离,确认人的理论认识能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阐明它们在科学思维过程中所以可能的条件,从而论证“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一康德认识论的根本命题,并进而提出一些理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科学思维提供可资运用的法则,从而达到为自然立法的目的。但这一结果在康德看来,仍然只是知性阶段的,而更高级的思维能力——理性,起着一种重要的范导作用。它虽不能对感性直观有所规定,但却能通过提供“目的”理念,引导我们在更高层次上把握自然,把自然看作是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目的论”部分,更是不遗余力地论证说,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知性的水平上,那只会局限于对自然的较低级的机械因果论的解释。而这种解释是不适用于有机物系统的,因而必须用另一种“目的因的因果联系”,即一事物自身既是结果,又是原因的因果观,来认识有机体,把其中的各部分看成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并且最终,我们还要用“自然目的”这一具有范导作用的理念,既把自然看成一个有机体的互相关联的系统,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条联结起机械性原理与目的论原理的超感性原理,它“导致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这个观念”〔4〕。 它提供我们这么一条用以推进自然科学研究的准则:自然在其特殊规律的综合中还有其统一性,还有对于规律的符合。这样我们看到,康德的理论哲学,最终的归宿是目的论的。当然,这种提法并不意味着忽视《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认识分析的一系列革命性成果。体系是一回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又另当别论。
在道德哲学中,“人是目的”更是康德推出道德立法的根据。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康德从伦理学角度给“目的”下的定义是:“充做意志自决所根据的客观理由的根据就是目的〔5〕。 ”在康德伦理学中,道德通过意志建立法,而意志立法的根据就是“目的”概念。所以康德才论述了“人是客观目的”的思想。指出,没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以及由人的行动得到的对象,都只是相对的价值,因而我们称之为“东西”。反之,我们把有理性者称为人,因为它的本性就证明它是目的,而不能只当做工具。人既然是应受尊重的对象,所以一切对他的任意对待就要受到某种限制。个人并不是单单主观的目的,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它的存在才对于我们是有价值的目的;人乃是客观的目的,就是使它的存在既是目的,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目的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绝不会有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接着,康德进而指出:“假如真有个最高的实践原则,或是支配人的意志的无命令式,那末它一定是意志的客观原则,一定能作为普遍的实践规律。为的是:这么个原则一定是由‘原因其自身是目的就当然是人人的目的之对象’这个概念引出来。这个原则的根基在于:有理性之物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因此实践的令式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6 〕。可见,“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
在美学中,“目的性”概念更是贯穿始终,不论是对自由美和依存美的分析,还是对美的理想、艺术的规定,无不以目的性为其准绳。康德认为美有两种——自由美(纯粹美)和依存美。自由美虽没有明确的目的,但却符合目的性。之所以没有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之所以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因而它是事物本身的美。而依存美则要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的内容和意义,因而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制约的那些对象,如有所表现的造型艺术和音乐等等。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它是审美趣味的最高范本和原则。它由两方面因素所组成。一方面,它关涉到一种最高度的不确定性的理性概念;一方面它又不能用概念来表达,而只能在个别形象里表达出来。康德指出:“美,如果要给它找到一个理想,就必须不是空洞的,而是被一个具有客观合目的性的概念固定下来的美”〔7〕。这就是说, 要根据对象的由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这对象是否达到了理想美。由于只有人才能按照理性来决定他的目的,所以只有人才有一个美的理想,它存在于人的形体中。因为人的形体表现着支配人内心的那些道德观念,如仁慈、纯洁、道义等,这些正是康德所说的人性的目的。
艺术是通过以理性为活动基础的意志活动的创造。在创作艺术作品时,艺术家心中须先悬想着一个目的,然后按照这个目的去构思作品的形式。因而艺术是依存美。它是在无目的的目的性即美的形式中表达出理性,提供“美的理想”。
自然美、依存美、美的理想与艺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直至“美是道德的象征”,康德的美学正是以“目的性”概念为主线,藉以把道德观念与感性形象相结合,从而实现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的结合,以实现他的目的论哲学体系的统一。
4
在目的论中,康德把自然、社会作为一个统一的大自然系统,在其中,人不过是自然链条的一个环节。在这一巨大的链条里,没有任何部分是无用的东西,它们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内在的目的概念,这一概念决定了它必然会实现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而人作为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因而他是自然的最高目的。但人作为最高目的这个概念,是包含了他作为“道德的存在者”的规定的,并且这一规定来自“本源的存在”、“世界的最高原因”,即我们所假定的上帝。这样,我们就不但为人在自然中找到了一个最适合、最高的位置,而且还从上帝那里寻得了他作为至善的目的的根据(这正是典型的康德的理论方式。他虽自信,但总觉得作为凡人,他的声音毕竟是微弱的,因而总要借助于自己所否弃的上帝,来作为自己理论的后盾)。并且按照目的论,最终目的概念,是无论如何总要实现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条件的。这样,在这一大自然系统里,我们就能实现自然向人的生成,就能产生出文化。通过教育、艺术和科学,把文雅和教化输入社会中来,使人变成文明的人。
这样,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自由,在目的论里最终得到了统一。但这种统一已不再是审美观念中的道德象征了,也不再只是一种反思判断力的思辨了。统一的归宿,已从思辨的头脑中,接触到了人类作为一个族类的现实历史过程。接触到了人类存在的社会基础。正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刻研究,后来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才为马克思的哲学使命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源泉。在黑格尔那里,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康德目的论中的一些有价值的思想的发展。在康德那里作为反思判断力范导原理的自然的相互依存联系,发展为黑格尔的世界的对立统一的普遍联系;康德的历史过程的目的性、必然性,成为黑格尔哲学中的深刻历史感——把历史视为自身否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康德理想主义的“目的”概念,却变形为黑格尔的宰刮一切的“绝对理念”。德国古典哲学的理性精神,在这种观念的形态上发展到了颠峰。
注释:
〔1〕〔2〕康德:《判断力批判》德文版,第393页, 参看韦卓民译本,第98页。
〔3〕康德:《判断力批判》德文版,第108页,参看宗白华译本,第35页。
〔4〕同〔1〕德文版第327页,参看韦卓民译本,第29页。
〔5〕〔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0、43页。
〔7〕康德:《判断力批判》,宗白华译本,第71页。
16-08-16 花间挹香
内容提要:康德哲学是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在目的论中, 康德把自然、社会、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含目的性系统,该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有用的部分而相互依存,互为因果。人在这一系统中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所以人是自然的最高目的。自然向人的生成过程就是人变成文明人的过程,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必然在目的论中得到了统一。
目的/合目的性/人是目的
笔者认为,康德的哲学体系就是一个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康德不仅最终用“目的论”理论解释自然,推演道德哲学,创立美学理论,而且用它来做出“人是什么”的回答,为人在与自然的统一中,在历史的必然进程中,寻得一个理想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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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的目的论中有一些范畴的规定性。康德对目的的规定是:“一个对象的概念就它同时包含这个对象的现象性的根据而言,叫做目的”〔1〕。这既是说,一方面目的是事物自身所隐含的概念, 此概念是造物的规定;一方面一事物作为自身的目的,从其结果上看是它自身的原因。即它所赖以构成或生成的原因,不是来自外部的,因与果相分离的。果只为因所决定,而果不能决定因或影响因的那种机械因果联系。
康德对“合目的性”概念的规定是:“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2〕。 这完全是从前面的目的概念推导出来的。这是说,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效果,来判定对象的因果联系,看看它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规定时,我们就是在思维着它的目的,或是说在判定它是否具有合目的性。在康德看果,“合目的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象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即主观的合目的性;一类是对象的形式与对象的概念相符,而对象的概念先于形式而存在,并且是这形式的根据,这就是客观的合目的性。
由“合目的性”又可导出四种目的判断。一为形式而主观的,如审美判断;二为形式而客观的,如数学公理;三为实质而主观的,如人的各种目的;四为实质而客观的,如自然目的。第四种目的性,又分为外在的与内在的两种。外在的目的,是一事物对它事物的适应性,是本身之外的东西。例如当人们说地上的草是给牛、羊吃时,那么草之存在的目的,就是外在的,相对的(这是沃尔夫的外在目的论,康德对此是持批判态度的);而内在的目的,则是绝对的目的,一事物作为这种目的,就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各部分互相依存,并为整体而存在,因而每一部分都是互为目的与手段的。在康德看来,自然中的有机物就属于这种内在目的,或自然目的。康德正是从这一自然目的推导出了“最终目的”的概念。他写道:“一个最终目的就是这样一个目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其他目的作为条件的”〔3〕这个最终目的就是人。在康德看来, 人本来不过就是自然目的链环中的一环而已,自然界并不给它任何特别的恩宠。人类同任何其他动物一样,不可避免的遭受瘟疫、饥荒、洪水等灾祸。那么,人究竟为什么能作为自然的主人,成为它的最终目的呢?这是因为,人毕竟是世上唯一拥有理性,并且能做出目的选择的存在者。它可以不依靠自然而设定目的,能按照自己的自由目的的各个原则,把自然作为一种手段。因而,人作为能为自然立法的存在者,人就是造化的最终目的,没有人,一系列相互从属的目的就没有其完全的根据。
人既是自然的最高目的,又是其绝对目的。就是说,人只有作为道德的存在者,作为服从无条件的道德规律的存在者,才成为最高目的。如果人只是把存在的价值寄托于自然对他们的赐予,即寄托在世间的幸福上,那么人在世上只能是相对的目的。正是道德律为人们提供了条件,使我们努力达到最高的目的,即通过自由而成为可能的至善。
康德通过上述三步推论,从事物的目的开始,到以道德的人为最高目的告终。可谓是对:我能够认识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应该希望什么?这三个哲学思考的中心问题做出了阶段性的总结回答,即把人置于最高目的的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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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是用其目的论来统一他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并将这一重任,交给了一种介于知性和理性之间的认识能力——判断力。
在康德的哲学范围内,有两大重要领域: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自然领域由知性提供先天范围,指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自然立法,因而它是理论的;道德领域由理性凭借自由的概念来立法,为道德提供绝对律令,因而它是实践的。这两个领域互不沟通,自然概念只限于现象界,自由概念只限于物自体。不过康德认为,自由概念对自然概念是有影响的,既人应该用道德理念来规定自己在感觉世界的行为,认识的领域和欲求的领域应当被沟通。介于认识功能和欲求功能之间,康德找到了一个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功能,这一功能从认识的角度上看,即为判断力。判断力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下的思维功能,它有规定的和反思的两种。前者是要为某一特殊事物辨识是否属于某一普遍规律的能力,普遍规律是既定的、现成的,是《纯粹理性批判》所要研究的。后者是要从特殊的事实出发,去寻找普遍。在这里,特殊是既定的,问题在于寻找普遍。与目的论相关的是反思的判断力。判断力由于没有自己的领域,因而不能立法。但它却也有自己特定的地盘,固然能够提供某种先天的原理——自然的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原理。康德指出:“判断力以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提供媒介概念,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终目的成为可能。因为通过这个,最终目的的可能性才被认识,只有这个最终目的才能在自然里以及在它和自然诸规律的结合里成为现实”。〔3〕在这段话中, 尽管康德形式上提出用心智功能判断力来联结自然和道德领域,但实质上在完成这一过渡时,依赖的却是“合目的性”概念。这一过渡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认识“最高目的”。这段话出自《判断力批判》的“导论”。在“导论”中,康德论述了哲学的分类、领域,以及判断力的性质、功能、先天原理,论证了判断力如何沟通纯粹理性(自然领域)和实践理性(道德领域),阐述了自然的合目的性等。因而这篇导论,实际上是康德对自己的批判哲学体系的概括总结。而这一总结的最后以“最高目的”之概念告终,可见康德批判哲学的指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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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返观一下康德哲学的各个部分,即可明显看出“目的”是康德哲学的纲领性范畴,是其体系的归宿。
在理论哲学中,康德意在通过对“纯粹理性”能力的批判和分离,确认人的理论认识能力的各个组成部分,阐明它们在科学思维过程中所以可能的条件,从而论证“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一康德认识论的根本命题,并进而提出一些理论思维的先天原理,为科学思维提供可资运用的法则,从而达到为自然立法的目的。但这一结果在康德看来,仍然只是知性阶段的,而更高级的思维能力——理性,起着一种重要的范导作用。它虽不能对感性直观有所规定,但却能通过提供“目的”理念,引导我们在更高层次上把握自然,把自然看作是系统的、有目的的统一。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目的论”部分,更是不遗余力地论证说,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知性的水平上,那只会局限于对自然的较低级的机械因果论的解释。而这种解释是不适用于有机物系统的,因而必须用另一种“目的因的因果联系”,即一事物自身既是结果,又是原因的因果观,来认识有机体,把其中的各部分看成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并且最终,我们还要用“自然目的”这一具有范导作用的理念,既把自然看成一个有机体的互相关联的系统,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条联结起机械性原理与目的论原理的超感性原理,它“导致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这个观念”〔4〕。 它提供我们这么一条用以推进自然科学研究的准则:自然在其特殊规律的综合中还有其统一性,还有对于规律的符合。这样我们看到,康德的理论哲学,最终的归宿是目的论的。当然,这种提法并不意味着忽视《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认识分析的一系列革命性成果。体系是一回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又另当别论。
在道德哲学中,“人是目的”更是康德推出道德立法的根据。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康德从伦理学角度给“目的”下的定义是:“充做意志自决所根据的客观理由的根据就是目的〔5〕。 ”在康德伦理学中,道德通过意志建立法,而意志立法的根据就是“目的”概念。所以康德才论述了“人是客观目的”的思想。指出,没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以及由人的行动得到的对象,都只是相对的价值,因而我们称之为“东西”。反之,我们把有理性者称为人,因为它的本性就证明它是目的,而不能只当做工具。人既然是应受尊重的对象,所以一切对他的任意对待就要受到某种限制。个人并不是单单主观的目的,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它的存在才对于我们是有价值的目的;人乃是客观的目的,就是使它的存在既是目的,没有什么其他只用作工具的目的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绝不会有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接着,康德进而指出:“假如真有个最高的实践原则,或是支配人的意志的无命令式,那末它一定是意志的客观原则,一定能作为普遍的实践规律。为的是:这么个原则一定是由‘原因其自身是目的就当然是人人的目的之对象’这个概念引出来。这个原则的根基在于:有理性之物是以自己为目的而存在,……因此实践的令式如下: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6 〕。可见,“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
在美学中,“目的性”概念更是贯穿始终,不论是对自由美和依存美的分析,还是对美的理想、艺术的规定,无不以目的性为其准绳。康德认为美有两种——自由美(纯粹美)和依存美。自由美虽没有明确的目的,但却符合目的性。之所以没有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之所以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因而它是事物本身的美。而依存美则要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的内容和意义,因而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制约的那些对象,如有所表现的造型艺术和音乐等等。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它是审美趣味的最高范本和原则。它由两方面因素所组成。一方面,它关涉到一种最高度的不确定性的理性概念;一方面它又不能用概念来表达,而只能在个别形象里表达出来。康德指出:“美,如果要给它找到一个理想,就必须不是空洞的,而是被一个具有客观合目的性的概念固定下来的美”〔7〕。这就是说, 要根据对象的由本质所规定的目的来判断这对象是否达到了理想美。由于只有人才能按照理性来决定他的目的,所以只有人才有一个美的理想,它存在于人的形体中。因为人的形体表现着支配人内心的那些道德观念,如仁慈、纯洁、道义等,这些正是康德所说的人性的目的。
艺术是通过以理性为活动基础的意志活动的创造。在创作艺术作品时,艺术家心中须先悬想着一个目的,然后按照这个目的去构思作品的形式。因而艺术是依存美。它是在无目的的目的性即美的形式中表达出理性,提供“美的理想”。
自然美、依存美、美的理想与艺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直至“美是道德的象征”,康德的美学正是以“目的性”概念为主线,藉以把道德观念与感性形象相结合,从而实现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的结合,以实现他的目的论哲学体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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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的论中,康德把自然、社会作为一个统一的大自然系统,在其中,人不过是自然链条的一个环节。在这一巨大的链条里,没有任何部分是无用的东西,它们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其内在的目的概念,这一概念决定了它必然会实现自身的内在规定性。而人作为有理性的自然存在物,是唯一能规定自己的目的,能对自然作出价值判断的存在,因而他是自然的最高目的。但人作为最高目的这个概念,是包含了他作为“道德的存在者”的规定的,并且这一规定来自“本源的存在”、“世界的最高原因”,即我们所假定的上帝。这样,我们就不但为人在自然中找到了一个最适合、最高的位置,而且还从上帝那里寻得了他作为至善的目的的根据(这正是典型的康德的理论方式。他虽自信,但总觉得作为凡人,他的声音毕竟是微弱的,因而总要借助于自己所否弃的上帝,来作为自己理论的后盾)。并且按照目的论,最终目的概念,是无论如何总要实现的,它的成为可能是不需要任何条件的。这样,在这一大自然系统里,我们就能实现自然向人的生成,就能产生出文化。通过教育、艺术和科学,把文雅和教化输入社会中来,使人变成文明的人。
这样,自然的必然和道德的自由,在目的论里最终得到了统一。但这种统一已不再是审美观念中的道德象征了,也不再只是一种反思判断力的思辨了。统一的归宿,已从思辨的头脑中,接触到了人类作为一个族类的现实历史过程。接触到了人类存在的社会基础。正是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刻研究,后来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才为马克思的哲学使命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源泉。在黑格尔那里,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康德目的论中的一些有价值的思想的发展。在康德那里作为反思判断力范导原理的自然的相互依存联系,发展为黑格尔的世界的对立统一的普遍联系;康德的历史过程的目的性、必然性,成为黑格尔哲学中的深刻历史感——把历史视为自身否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康德理想主义的“目的”概念,却变形为黑格尔的宰刮一切的“绝对理念”。德国古典哲学的理性精神,在这种观念的形态上发展到了颠峰。
注释:
〔1〕〔2〕康德:《判断力批判》德文版,第393页, 参看韦卓民译本,第98页。
〔3〕康德:《判断力批判》德文版,第108页,参看宗白华译本,第35页。
〔4〕同〔1〕德文版第327页,参看韦卓民译本,第29页。
〔5〕〔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0、43页。
〔7〕康德:《判断力批判》,宗白华译本,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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