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煤矿重大隐患有15个判定标准,分别是: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超层越界开采;或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或属于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属于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或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在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