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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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3、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申报人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1、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
2、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经营场所平面图、3张五寸照片(门头、收银台、厨房);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1、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3、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申报人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1、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
2、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经营场所平面图、3张五寸照片(门头、收银台、厨房);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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