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愿意生孩子怎么办,女方结婚后不想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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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有个女士大龄晚婚,其夫也是钻石王老五。
他们婚后感情很好。
男方父母一直希望他们尽早要孩子,丈夫也是这个想法。
这个女士事业到了上升关键期,担心生了孩子就无力事业发展,所以不想生孩子,并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男方及其父母,结果男方和父母都很不高兴。
【陈群律师观点】
一、正确认识:
生育是夫妻的权利,计划生育也是夫妻的义务,不可偏废,不应当只认识到其中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平等协商:
生育与否、什么时候生育,既是夫妻关系的大事,也是人生的大事,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协商,互相理解并尊重,尽量照顾到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三、事前规划:
夫妻双方要安排好孕育,不要心血来潮、临时起意,不要“说怀就怀”、毫无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国家提倡: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了几十年。
但独生子女政策巳经过时了。
国家的生育政策在近年是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不再鼓励独生子女,国家现在已经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不仅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还表示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并且对再生育子女的个数没有限制,而是把这个规定权限“下放”给了省级人大。
五、传统观念:
在咱们的文化传统中,“结婚生子”从来都是相提并论的,是人们的共识,是人生的“默认程序”。
结婚不生孩子,要么是身体原因,有病,生不了;要么是经济原因,太困难了,养不起;主动选择不生,却是极少的人的特殊的人生选择,这种选择,极具个性,很难被外人理解和接受。即使是文明开放的今天,也仍然是极小众的群体。
所以,如果某女士或某男士要结婚而不生孩子,最好在恋爱时说清楚,让对方及其家庭有个思想准备、能够理解并配合你。
如果结婚后再声称自己处于事业上升期,为了事业而暂时不生孩子,或者终身不生孩子,毕竟让对方有些不舒服,甚至难以接受。
因为这是在他意料之外的,是不合常理、常识的。
六、客观规律
生孩子是有条件的,有最佳生育年龄的,不是什么时候都想生就生,也不是生了就好。
当然,事业也有成长期。
当两者矛盾冲突时,就要学会正确对待。
过了一定年龄,再想生育,可能就有心无力了。
夫妻都是对方的惟一。一方在婚后突然告诉对方:“我为了事业,不愿意生孩子。”对对方来说,都是无情的限制、残酷的剥夺。
而事业,还是有机会的。并且在婚前,您是知道自己的事业要不要全心投入的。
所以,本律师表示,从法律的、道德的、传统的多角度看,不宜在婚后突然以事业发展为由不生育。
您在恋爱、结婚前,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不婚、不育;
您也可以在恋爱中明确告诉对方及其父母:自己只结婚不生孩子。
如果他们理解并支持,再建立丁克家庭;
但是婚后突然宣称不要孩子,不合适。
希望你们能妥善处理好。
有个女士大龄晚婚,其夫也是钻石王老五。
他们婚后感情很好。
男方父母一直希望他们尽早要孩子,丈夫也是这个想法。
这个女士事业到了上升关键期,担心生了孩子就无力事业发展,所以不想生孩子,并把这个想法告诉了男方及其父母,结果男方和父母都很不高兴。
【陈群律师观点】
一、正确认识:
生育是夫妻的权利,计划生育也是夫妻的义务,不可偏废,不应当只认识到其中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平等协商:
生育与否、什么时候生育,既是夫妻关系的大事,也是人生的大事,夫妻之间应该平等协商,互相理解并尊重,尽量照顾到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三、事前规划:
夫妻双方要安排好孕育,不要心血来潮、临时起意,不要“说怀就怀”、毫无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国家提倡:
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了几十年。
但独生子女政策巳经过时了。
国家的生育政策在近年是发生了较大变化的,不再鼓励独生子女,国家现在已经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不仅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还表示可以安排再生育子女,并且对再生育子女的个数没有限制,而是把这个规定权限“下放”给了省级人大。
五、传统观念:
在咱们的文化传统中,“结婚生子”从来都是相提并论的,是人们的共识,是人生的“默认程序”。
结婚不生孩子,要么是身体原因,有病,生不了;要么是经济原因,太困难了,养不起;主动选择不生,却是极少的人的特殊的人生选择,这种选择,极具个性,很难被外人理解和接受。即使是文明开放的今天,也仍然是极小众的群体。
所以,如果某女士或某男士要结婚而不生孩子,最好在恋爱时说清楚,让对方及其家庭有个思想准备、能够理解并配合你。
如果结婚后再声称自己处于事业上升期,为了事业而暂时不生孩子,或者终身不生孩子,毕竟让对方有些不舒服,甚至难以接受。
因为这是在他意料之外的,是不合常理、常识的。
六、客观规律
生孩子是有条件的,有最佳生育年龄的,不是什么时候都想生就生,也不是生了就好。
当然,事业也有成长期。
当两者矛盾冲突时,就要学会正确对待。
过了一定年龄,再想生育,可能就有心无力了。
夫妻都是对方的惟一。一方在婚后突然告诉对方:“我为了事业,不愿意生孩子。”对对方来说,都是无情的限制、残酷的剥夺。
而事业,还是有机会的。并且在婚前,您是知道自己的事业要不要全心投入的。
所以,本律师表示,从法律的、道德的、传统的多角度看,不宜在婚后突然以事业发展为由不生育。
您在恋爱、结婚前,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不婚、不育;
您也可以在恋爱中明确告诉对方及其父母:自己只结婚不生孩子。
如果他们理解并支持,再建立丁克家庭;
但是婚后突然宣称不要孩子,不合适。
希望你们能妥善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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