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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包括很多,主要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另外,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身体危害的异物等等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另外,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身体危害的异物等等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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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包括很多,主要有:
(一)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品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及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此外,违法使用添加剂、造成身体伤害的异物等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6条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3)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制度;(八)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内容。
第34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有关的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非食物添加剂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生产的食物;(二)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的;(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附加剂;(4) 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的食品。(5)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六)腐败、腐烂、霉变、滋生、污染、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八)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及格的肉类产品。(九)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品的食品,或者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及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此外,违法使用添加剂、造成身体伤害的异物等都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26条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3)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制度;(八)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内容。
第34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有关的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非食物添加剂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生产的食物;(二)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限量的;(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附加剂;(4) 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的食品。(5) 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六)腐败、腐烂、霉变、滋生、污染、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八)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及格的肉类产品。(九)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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