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对员工个人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1、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2、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减轻损失;3、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者;5、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处罚: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