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给检察院的卷宗都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表
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
5、受案回执
6、立案决定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9、通知立案书
10、指定管辖决定书
11、移送案件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释放证明书
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6、通辑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
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
33、辩护律师意见
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
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
39、强制医疗意见书
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1、卷宗封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侦查终结标志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