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及表现
法律分析:我国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①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②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③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对人民负责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为人民谋利益。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深入群众,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尊重民意;不能损害人民利益,不能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2)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到行动中。要真抓实干,把各项工作一步一步落实好,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研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紧迫问题上,努力是政府的工作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3)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全部奋斗的最高目标。我们必须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