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付款人名称、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等内容。且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支票上没有填写出票年月日的支票,受票人最好不收。银行规定缺少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是无效支票,由于疏忽出票人不必负任何的票据责任。
如果出票人没有填写,授权收票人代填日期,收票人在收受支票时,同时应要求出票人出具授权书作为证明,没有授权书就可能吃伪造有价证券的官司。
如果需要出票年月日改写,必须咋在改写处盖章。如不盖章,视为无效,这种支票会被银行退票。
支票的相关使用如下: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是。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扩展资料:
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
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
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账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账,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