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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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包括三种类型:(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成立第(1)种类型的犯罪,要求行为人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客观上主要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活动;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此外还必须情节严重。《办理利用网络犯罪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成立第(2)种类型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故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并且情节严重;成立第(3)种类型的犯罪,要求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并且情节严重。《办理利用网络犯罪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发布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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