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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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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