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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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3.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从11月1日起,临时标识将停止使用。警方发现超标电动车上路后,可先行扣留车辆,并对骑车人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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