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有记录的海啸有4次,分别发生在1966年、1969年、1992年、1994年。
1、第一次在1966年3月13日,由发生在
台湾花莲东北的7.5级地震引起。
2、第二次在1969年7月18日,由发生在渤海中部的7.4级地震引起的海啸,海啸波高约为0.2米,此次海啸对河北塘沽造成一定的损失。
3、第三次是在1992年1月4~5日在
海南岛南端,波高0.78米的海啸,三亚也出现0.5~0.8米的海啸,造成一定损失。在我国近海由于海底群震而产生海啸波,这次是首先记录到,由此表明地震海啸发生的潜在危险是很大的。
4、第四次是1994年发生在
台湾海峡的海啸,未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