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按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办理辞职,扣除半个月工资是否合法呢?
从以上的相关规定中,针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一般是最好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通告用人公司,假如归属于试用期内只需提早三日通告,并且这种通告能是书面形式,还可以是口头上的。之所以要要求提早三十天通知函用人公司,主要是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性相对平等。用人公司如果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同是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函员工,假如公司并没有提早三十天通知函员工,公司那就需要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
估计你所属的公司这个要求,职工辞职提前一个月通告用人公司,这也是合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员工只会在用人公司违背第三十八条要求的情况,不要提前三十天,不需要通知函用人公司就能解除劳动关系,除开第三十八条要求的情况之外,都应该提早三十天通知函用人公司。
依照你上述,如果你没提早三十日通告用人公司,便会被扣减大半个月薪水,对员工没提早一个月通告用人公司而离职,都要被扣减大半个月薪水,对于这种要求是否合法,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作为你没按规定离职后,多少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个损害到底有多大,一般也是很难评定,用人公司用员工大半个月薪水来作赔付,我觉得也没什么很明显的过失,具有其实不过是一种吓醒功效。
即然用人公司并没有提早三十日通知函员工要附加付款员工一个月薪水,而作为合同主体公平的彼此,职工的权益理应维护,那样用人单位权益该不该获得保障呢?尽管劳动合同法针对员工维护的幅度更大一些,可是劳动法就是专门为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针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需要的保护的。尽管未明确假如不提早三十天通告应该怎么办,可是用人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只要没显著违法行为,并且在制订环节中,具体内容和流程是违法的,那么这样的要求就是违法的,就应当获得实行。
即然劳动法有具体规定,公司也是有具体规定,而作为要离职或者离职的职工,就必须按照劳动法或者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具体提早一个月通知函用人公司这也是并没有挑战性的,最多就是自身提早提交离职报告来讲,针对公司是一个月后再准许或是立刻准许,这些都是公司的事,那如果大家在明知公司有这种要求前提下,还需要知法犯法,这时候再去明确提出公司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和不合理合法,这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有权根据我国的政策法规制订自已的管理方案,只需这种管理方案是由了一定程序,我觉得都是违法的。其实这些条文做为职工全是早就知晓的,那样避开的方法就是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早一个提交离职申请,我想要自律意识得人,这种难度系数是比较小的,不会让公司拿出自己的要求来说事,你也不会被扣减大半个月薪水。
总的来说,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务必提早一个月,这也是合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相关规定精神上的,但如果你不按照提早一个月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并且公司又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的情况,那么我提前离职可能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害,当然这种损害是否大半个月薪水这也是另当别论的,但为了维护公司正常劳动用工纪律,有一个具体规定,让员工了解,也是为了给职工能够更好地避开公司规章制度风险,防止带给自己损害,我想这也没什么非法的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