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立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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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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