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美国的政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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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述:
英国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近代最早一批进行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的国家,英美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都有极高的话语权,政治制度成熟,经济发达,在世界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总体来看,两国政治体制上都贯彻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政治模式上也存在一些联系,但在政体、历史传统、政治实践、文化习俗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两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下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具体差别:
(一)权力分立
美国的权力分立事实上是更为彻底的,美国先行者们在建国之初就利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架构;而英国的权力分立是循序渐进的,通过政治传统与历史事件来形成的分立格局,因此并没有绝对的三权分立,而是有差别的权力分立。
(1)权力构成:美国的权力分立具体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最高法院来行使,每个联邦权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属权力,三方权力相对均衡;英国的权力构成虽然也有此三种权力构成,但三权地位不同,法理上议会所代表的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立法机关优越模式),而脱胎于议会的内阁掌握国家大权,事实上,这也表明了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密联系,难以分割开来,至于掌管英国司法权的最高法院则相对“弱势”,难以对权力运行造成深刻的影响。
(2)立法权:美国立法权由国会(参议院、众议院)行使。由国会议员提出法案或总统提出立法建议,经各级委员会特别是常务委员会的审理,再通过三读程序后,即进入议员投票环节,最终立法。英国的立法权由议会(上议院、下议院)行使。具体立法程序有别于美国的议员提案制,一般是由政府提出,然后根据公众反馈将法案详情提供给国会,再经“三读一审”进行投票表决。因此,美国的立法权更具独立性,英国立法权对行政提案的依赖性较强。
(3)行政权:美国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提名内阁成员并由国会同意后组建政府。总统由选民选出,因此无需对议会负责,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英国行政权由首相行使,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自行组织内阁,政府与首相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在政治上共进退。因此二者的行政首脑产生方式不同,运行模式也有所差别。
(4)司法权:美国立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后就职,拥有司法审查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外,行使的职能更多是违宪审查,并以此发挥制衡作用。英国2005年设立最高法院,2009年方才正式与上议院脱钩独立运作,因此长期依附于议会的司法权并未有成熟的独立机制;且英国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成文宪法,故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或司法机关规范,英国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解释与审查领域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进行有限的制约。因此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分权来说,英国最高法院更加“弱势”,达不到权力的平等。
(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的本质目的就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暴政与独裁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稳定政体,平衡多方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英美两国的分权体制不同也导致权力制衡的方式不同,美国的权力制衡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存在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英国行政、立法合一,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且二者是“统一下的制衡”,即首相内阁与议会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议会的多数党受首相“领导”。
(1)美国
美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的牵制;首先是国会,总统通过对法案的签署或否定对国会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以违宪理由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其次是总统,对于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复议时有三分之二通过则该法就可正常施行,同时国会还掌握财政拨款权、监督权、弹劾权等,对政府有完整的制衡机制。最高法院对于总统的行政行为也有违宪性审查的权力。最后是最高法院,行政权对其制衡体现在任命上,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国会对其制约体现在审核总统提名大法官的任命上,同时国会也掌握着大法官的薪资待遇,对其违宪审判也有修宪的解决办法。
(2)英国
英国的权力制衡主要集中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上;在政府的行政权上,由于首相及内阁产生于议会(下议院),故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下议院可以通过立法权审查、修改和否决政府议案,立法领域予以限制,通过财政控制实现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同时也能够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进行倒阁。在议会的立法权上,首相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政府很大程度上能形成对议会的“主导”,同时针对议会的倒阁权,内阁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进行大选。而对于英国的最高法院,其对行政权、立法权的制约体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审查上,遵守习惯法或议会已制定的法案条例,制止议会或政府的非法行为。大法官由行政首脑任命,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来制约行政与立法权。
(3)小结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的制衡机制是存在较大差别的。美国的司法权作为独立的一部分,独享宪法解释权,对立法与行政机关有强制渠道进行制衡;而从英国上议院分离出来的最高法院受限较多,制衡作用有限。在行政权的制约方面,美国受限较大,尤其是国会的政党占比情况更是深刻影响了政府的效率与总统职能的发挥;而英国首相与议会存在利益趋同性,即首相所代表政党占有议会多数席位,首相职能发挥会更加顺利,且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更成熟。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两种权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无论是怎样的权力分立或制衡模式,都是适合本国国情的探索,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对于民主模式具有极大参考意义。
英国与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近代最早一批进行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的国家,英美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都有极高的话语权,政治制度成熟,经济发达,在世界上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总体来看,两国政治体制上都贯彻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政治模式上也存在一些联系,但在政体、历史传统、政治实践、文化习俗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两国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下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具体差别:
(一)权力分立
美国的权力分立事实上是更为彻底的,美国先行者们在建国之初就利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架构;而英国的权力分立是循序渐进的,通过政治传统与历史事件来形成的分立格局,因此并没有绝对的三权分立,而是有差别的权力分立。
(1)权力构成:美国的权力分立具体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最高法院来行使,每个联邦权力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属权力,三方权力相对均衡;英国的权力构成虽然也有此三种权力构成,但三权地位不同,法理上议会所代表的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立法机关优越模式),而脱胎于议会的内阁掌握国家大权,事实上,这也表明了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密联系,难以分割开来,至于掌管英国司法权的最高法院则相对“弱势”,难以对权力运行造成深刻的影响。
(2)立法权:美国立法权由国会(参议院、众议院)行使。由国会议员提出法案或总统提出立法建议,经各级委员会特别是常务委员会的审理,再通过三读程序后,即进入议员投票环节,最终立法。英国的立法权由议会(上议院、下议院)行使。具体立法程序有别于美国的议员提案制,一般是由政府提出,然后根据公众反馈将法案详情提供给国会,再经“三读一审”进行投票表决。因此,美国的立法权更具独立性,英国立法权对行政提案的依赖性较强。
(3)行政权:美国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提名内阁成员并由国会同意后组建政府。总统由选民选出,因此无需对议会负责,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英国行政权由首相行使,首相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自行组织内阁,政府与首相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在政治上共进退。因此二者的行政首脑产生方式不同,运行模式也有所差别。
(4)司法权:美国立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确认后就职,拥有司法审查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外,行使的职能更多是违宪审查,并以此发挥制衡作用。英国2005年设立最高法院,2009年方才正式与上议院脱钩独立运作,因此长期依附于议会的司法权并未有成熟的独立机制;且英国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成文宪法,故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或司法机关规范,英国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解释与审查领域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进行有限的制约。因此相对于美国的司法分权来说,英国最高法院更加“弱势”,达不到权力的平等。
(二)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的本质目的就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暴政与独裁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稳定政体,平衡多方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英美两国的分权体制不同也导致权力制衡的方式不同,美国的权力制衡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存在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英国行政、立法合一,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且二者是“统一下的制衡”,即首相内阁与议会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议会的多数党受首相“领导”。
(1)美国
美国权力制衡体现在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的牵制;首先是国会,总统通过对法案的签署或否定对国会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以违宪理由可以否决国会法案。其次是总统,对于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复议时有三分之二通过则该法就可正常施行,同时国会还掌握财政拨款权、监督权、弹劾权等,对政府有完整的制衡机制。最高法院对于总统的行政行为也有违宪性审查的权力。最后是最高法院,行政权对其制衡体现在任命上,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国会对其制约体现在审核总统提名大法官的任命上,同时国会也掌握着大法官的薪资待遇,对其违宪审判也有修宪的解决办法。
(2)英国
英国的权力制衡主要集中在行政权与立法权上;在政府的行政权上,由于首相及内阁产生于议会(下议院),故受议会监督,对议会负责。下议院可以通过立法权审查、修改和否决政府议案,立法领域予以限制,通过财政控制实现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同时也能够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进行倒阁。在议会的立法权上,首相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政府很大程度上能形成对议会的“主导”,同时针对议会的倒阁权,内阁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提前进行大选。而对于英国的最高法院,其对行政权、立法权的制约体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审查上,遵守习惯法或议会已制定的法案条例,制止议会或政府的非法行为。大法官由行政首脑任命,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来制约行政与立法权。
(3)小结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的制衡机制是存在较大差别的。美国的司法权作为独立的一部分,独享宪法解释权,对立法与行政机关有强制渠道进行制衡;而从英国上议院分离出来的最高法院受限较多,制衡作用有限。在行政权的制约方面,美国受限较大,尤其是国会的政党占比情况更是深刻影响了政府的效率与总统职能的发挥;而英国首相与议会存在利益趋同性,即首相所代表政党占有议会多数席位,首相职能发挥会更加顺利,且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更成熟。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两种权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无论是怎样的权力分立或制衡模式,都是适合本国国情的探索,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对于民主模式具有极大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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