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洋怎么了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被告人张浩洋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虚构自己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以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向周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周某人民币约38000元。
案件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浩洋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浩洋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浩洋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聊天截图;微信支付截图;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浩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浩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浩洋犯诈骗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张浩洋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浩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