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什么时候供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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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济宁供暖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到2023年3月20日。
供暖范围:
济宁中心城区(含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暖费缴费时间:每个供热公司时间有所不同。
四和供热:即日起至11月5日(高峰期节假日不休息)
运河热力:2022年8月1日开始;上午8点-12点 下午2点-6点(节假日不休)
北湖科技供热:即日起至11月5日
高新公用:自8月1日起开始缴费
新东供热:8月1日开始缴费
兖州公用热力:10月20日开始缴费
曲阜聚源热力:2022年8月23日开放收费系统
邹城恒益热力:2022年10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
华电邹城热力: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
邹城正方热力:2022年9月25日起至10月31日止。
嘉祥创时能源: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05日(节假日正常上班)。
嘉祥公用供热: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05日
供暖价格:
采暖费居民按建筑面积18元/_;非居民仍按建筑面积28元/_标准执行。
3、全县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价格。和非居民热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价格。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两部制热价标准
居民: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元/千瓦时;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8元/千瓦时。
(三)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四)热用户应在供热季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
(五)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的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2个月内退还用户;用热费用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法律依据: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0日前,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第四十八条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供暖范围:
济宁中心城区(含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供暖费缴费时间:每个供热公司时间有所不同。
四和供热:即日起至11月5日(高峰期节假日不休息)
运河热力:2022年8月1日开始;上午8点-12点 下午2点-6点(节假日不休)
北湖科技供热:即日起至11月5日
高新公用:自8月1日起开始缴费
新东供热:8月1日开始缴费
兖州公用热力:10月20日开始缴费
曲阜聚源热力:2022年8月23日开放收费系统
邹城恒益热力:2022年10月1日起至11月5日止
华电邹城热力: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
邹城正方热力:2022年9月25日起至10月31日止。
嘉祥创时能源: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05日(节假日正常上班)。
嘉祥公用供热: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05日
供暖价格:
采暖费居民按建筑面积18元/_;非居民仍按建筑面积28元/_标准执行。
3、全县已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集中供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价格。和非居民热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价格。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二)两部制热价标准
居民:基本热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元/千瓦时;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8.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8元/千瓦时。
(三)计费面积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用热量按热计量表读数计算。
(四)热用户应在供热季开始前按现行面积收费办法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供热计量价格进行结算。
(五)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结算的用热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经营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2个月内退还用户;用热费用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
法律依据: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10日前,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第四十八条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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