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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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凯律师
2023-02-17 · TA获得超过15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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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取代,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轮纯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腊谈咐债权实现的,而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侍陆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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