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被《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取代,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轮纯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腊谈咐债权实现的,而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侍陆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8531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