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9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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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如果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行为的,则相应的处罚为: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则应当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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